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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擬立法禁止歧視外來媳婦

 記者從(北京)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獲悉,即將提交常委會第二次審議的《北京市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〉辦法》修訂草案修改稿中規定,以村民集體決議、村規民約等形式剝奪外來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,今後有望在本市被依法予以禁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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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農村婦女婚嫁財產權受保護

  市人***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,本次提交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修改稿中“財產權益”一章共有6條,其中3條都是專門針對農村婦女財產權益保護的專門規定。

  在實際中,有部分經濟發達農村,採用村規民約或者村民大會討論等形式,對婦女,特別是外來媳婦的落戶權、土地承包權、村集體經濟股份分紅權予以限制,不許外來媳婦落戶,進而不允許她們享受村裏的一系列福利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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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與國家婦女權益保障法相比,本市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中專門新增條款:“村民會議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、村規民約,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事項,不得違反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侵犯婦女財產權益。”

  修訂草案修改稿中,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、集體福利和保障、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、宅基地使用權、土地徵收權益分配等方面,都依據“男女平等”的原則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。

  遭受家庭暴力婦女可入民政救助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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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據修訂草案修改稿的新增條款,分佈在全市各區縣的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,今後有望成為遭受家庭暴力有家難回婦女的“避風港”。

  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,本市民政部門“救助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,為遭受家庭暴力不能歸家的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性救助;會同司法行政、衛生、婦聯等有關方面建立工作協調機制,為接受庇護的婦女提供法律服務、醫療救治、心理諮詢”。

  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“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予以制止,參與對家庭暴力的調解,並可以根據受害婦女的請示出具證明或者提供幫助”,公安機關“應當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出警工作範圍,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家庭暴力求助投訴及時進行處理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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